2009年7月2日星期四

法的起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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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英国 哲学T.霍布斯认为,在自然状态中,人对人象一样,在那时每个人的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发生冲突,由此而产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。为了解决冲突,人们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导,以契约的形式建立一种共同的权力,于是产生了实在法。

  • 英国哲学家J.洛克认为,人类在未形成国家以前,处于一种无政府的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,但那时的缺点是,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和保证这种判决的执行。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,于是人们互相协议,自愿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专门的人去行使,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

  • 法国启蒙思想家J.-J.卢梭认为,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都是平等、独立和自由, 那时是人类的黄金时代”,但是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,“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,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人类风俗的败坏,则是产生不平等的真正原 因。由于不平等,人们发生了争夺和残杀,使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。为了摆脱人类的互相残杀,避免人类的毁灭,人们便要求订立契约,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交 给整个社会,使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,从而使自己获得切实保障的社会权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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